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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㈠標別一
土地(352地號):385萬元。
建物1(113建號):45萬元。
建物2(183建號):8萬元。
合計:438萬元。
保證金:132萬元。
二、標別一、三、四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標別二未設定抵押權。
三、⑴標別一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另債務人在場稱建物有因地震而有漏水之情形,另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標別一建物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⑵標別二有未保存建物坐落,建物非本次拍賣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應買人自理。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⑶標別三、四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標別三謄本註記事項載明:台中縣政府六九府地用字第808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確定。標別四註記為放領耕地。現況為稻米收割後之間作期,部分空地。拍定後如須點交,依現況點交。
四、本件拍賣土地標別三、四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五、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