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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社區經理稱債務人不在,也很少回來,帶領執行人員至B2-93號停車位,目前無人停車。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派員至現場訪查,依該分局檢附之房屋及車位現況調查表記載,員警電訪債務人,債務人稱建物及車位均無出租他人使用,債務人現並無居住於標的物,房子為空屋狀態。另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3-2地號土地為社區後方之圍籬及花圃部分。308建號建物(含93號停車位部分)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不點交。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福德段23-2地號為同段199至344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本件拍賣標的為集合式住宅:基地用地23、23-2地號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備註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23地號、23-2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