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無償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不動產現況如下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依本分署115年3月24日查封筆錄記載,由移送機關代理人引導前往現場查封,陽明山B社區管委會副主委朱 oo 及天籟實業(股)公司會計高 oo 在場會同執行。在場朱副主委稱查封房屋1樓部分作為社區中控室,2樓部分由天籟公司作為辦公室使用,協助社區簡易自來水及污水處理。在場高小姐表示:公司設立於此無租賃關係,係無償使用。副主委另表示查封房屋2樓作為管委會會議室使用,4樓空著有放床作為休息用途,5樓為空屋,屋內有樓梯供進出。副主委表示屋內無增建,亦無非自然死亡、火災、地震受損、輻射鋼筋等情,查封房屋無供應溫泉,其餘住戶均有,管委會係無償使用,無租賃關係。
二、拍賣之不動產無他項權利設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640萬元,保證金128萬元,以總價最高且達底價者得標。
二、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在場之人陳報,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之債權人、義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申請撤銷拍賣。
四、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義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分署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本分署、限期義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賣標的物是否尚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水電、瓦斯、管理費及農地重劃工程費用等,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決。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項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分署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納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義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