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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在場人林OO在場提示租約稱:除共有人吳OO居住使用一房間外,其餘建物部分均為租賃範圍,建物內之動產均為承租人所有,包含神桌等祭祀用品、理療椅、傢俱等。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1年9月17日 起至民國118年9月17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八、經本院函詢警局,在場人林OO稱本件執行標的承租前有火災,實際時間不清楚。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九、本件建號係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十、本件標的建物(暫編498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依宜蘭地政測量結果部分占用639地號土地,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十一、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十二、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