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2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房屋後側、右側有鐵皮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柯先生在場稱:鐵皮增建為其所建,現出租與第三人鄭先生使用;房屋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債權人於114年3月6日具狀陳報:鐵皮增建部分出租與第三人鄭先生,租期自113年1月7日起至116年1月8日止,鐵皮屋雖有獨立之出入口,惟係依附於842建號建物,無結構上之獨立性。
三、本件拍定後,除出租予第三人之鐵皮增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暫編137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部分占用鄰地764地號地號10.34平方公尺、759地號1.56平方公尺,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