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6946建號拍定後點交、6047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委託人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在場,6946建號建物經入內檢視房屋為無人使用之空屋;6047建號之11號停車位位於B3,亦無人使用。114年6月9日測量時,暫編7101建號建物為建物內部轉角處,原為公設通道,現作為建物內部空間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6047建號含車位編號11號,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四)暫編7101建號建物,無獨立之出入口,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暫編710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日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或回復原狀之風險。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故面積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函覆之測量結果(地籍圖)為準,當事人及拍定人日後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定。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9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