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8地號土地、6047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2年10月3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6040、6041、6043、6044、6045、6947、6955、6956、6958、6959、6960、6961、6952、6953、6945建號建物係空屋,其中6040建號建物部分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960建號建物客廳壁面有漏水痕跡,6961建號建物客廳及一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945建號建物有一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042、6950建號係空屋(樣品屋),6950建號建物有一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046建號建物共14個平面車位,均未使用;6047建號建物共14個平面車位,其中2個車位已售出等語。假扣押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6047建號建物之地下3層編號3、11號停車位已於111年7月間以買賣方式移轉至第三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暫編7102、7103、7104、7105、7106、7107、7108、7109、7110、7111以上10筆建號建物,為各樓層與主建物相通之側邊空間或與主建物相通之前方圓弧空間,無獨立之出入口,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以上10筆建物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日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或回復原狀之風險。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故面積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函覆之測量結果(地籍圖)為準,當事人及拍定人日後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定。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公告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39,381,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877,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民國115年6月30日起至115年9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