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點交否:拍定後點交
1.本件係調取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助字第63號假扣押卷宗執行。
2.115年5月14日本分署現場查封時,據執行人員調查所見:
(1)經會同管區員警開鎖進入,屋內無人,內部整潔明亮,無增建。
(2)屋內擺設如經營旅館情形,惟據移送機關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人員在場稱:已於114年底撤銷本件建物地址之旅業登記。
(3)據前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假扣押卷宗內附件租約所載,本件房屋由黃0惠向義務人承租,租期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至122年9月30日止,且前開租約業經公證,惟據承租人黃0惠表示,實際僅租用至114年12月止,現已無租賃關係及使用該建物。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三)本件土地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均屬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1,980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分署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勢而迭有異動,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申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四)本件土地之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32號民事判決意旨,行使優先承買權之人應合併購買本件合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