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14建號除出租予第三人之房間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房間有分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自113年9月起至118年9月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參拾陸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捌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