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20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前配偶謝○芸稱房屋為債務人無償借與給其及子女共同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房屋內部有嚴重漏水,客廳天花板均為壁癌,且電燈皆已侵蝕脫落無法使用,另有地震受創情形。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