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5959建號(不含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9日現場查封時,發現建物配賦位於B1之4號機械停車位,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3年12月31日函復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31,8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37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4年09月19日起至12月18日止)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