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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22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1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32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31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5.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蔡○○。
6.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之親屬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使用天然氣,並擺有家具,並擺有大量衣物、貨物等,有其等居住使用中。另屋內有室內電梯,為房屋所有權人自行保養使,無分管停車位,停車位為一樓前方空地」。社區為帝榮富麗。另地政人員略稱,建物二樓及三樓均有增建。
(三)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屋齡約11年,建物設計及設備狀況一般。」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系爭建物第919建號建物有增建情事(經地政編為977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請應買人詳加注意,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六)拍定後,僅點交919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786,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5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