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2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217地號土地其上坐落二建物,其中一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店區太平路28巷2號,惟相鄰建物未有門牌號碼;217─1及218地號土地部分現為門牌號碼太平路28巷2號建物坐落基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搭設鐵皮棚架;218─1地號土地部分為前揭建物坐落基地,部分為建物前方空地;217─2地號土地為前揭建物及太平路28巷26號部分建物座落基地,部分為其前方道路用地;217─3地號土地為前揭建物樓梯前方之空地。本件除217及217─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旅館區,其餘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拍賣之128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1月24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43548號函,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為彰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其上坐落之太平路28巷2號及相鄰未有門牌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並經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8940號案件執行遷讓房屋完畢,建物現均無人占用。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意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月24日新北消指字第1110166084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1年1月21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年月日會輻字第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1月24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09507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1月24日新北工建字第111016633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所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前揭土地上之建物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故本件拍定後除1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零陸拾壹萬陸仟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零壹拾貳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