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第三人太○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林○○雀就3372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仍不點交。
㈡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18日陳報稱經其向社區管理中心查得建物係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鄭○源及其堂兄弟鄭○興居住,無停車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則於114年9月30日函復建物目前為第三人林○○雀基於租賃權居住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6月25日至124年6月25日,而依該函檢附之租賃契約影本,承租人記載為太○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林○○雀,租期則記載自106年8月10日起20年。前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15年4月29日核發終止租賃關係命令,尚未確定。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720,000元。
五、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