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494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沈宗德及其家屬共4人居住使用,系爭建物並配賦一平面坡道汽車停車位(位於地下1樓,車位編號22號),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0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6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結果,第三人沈宗德應將系爭建物及該建物附屬之22號停車位返還予本件債務人。另據第三人稱系爭建物無增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011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4年1月1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43010575號函覆,經派員訪查無人回應,附近居民表示未聽聞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0550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雖現仍有第三人居住,然該第三人無合法占有權源,故仍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3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7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