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3172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07年4月25日現場查封時管理員在場陳稱:2年前為債務人自行居住 使用,後曾出租予他人使用,現則無人居住,建物未配賦車位,車位須自行購買,無法確定債務 人現是否持有車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同年7月24日查覆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自105 年3月7日至今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債務人107年9月12日陳報稱其所有之車位位於B1-C3, 為建物配賦之車位,現無人使用,亦無出租他人。然第三人黃小姐於108年3月15日具狀稱債務人 所稱之B1-C3車位,實際編號應為B1-3C, 且係其所有,非債務人所有。債務人於108年4月1日再 具狀稱對第三人所述內容無意見,並稱本件建號並未配賦有B1-C3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