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84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竹市境福街141巷60弄12、14號所在建物之基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745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使用,債務人已經去大陸很久沒有回來,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745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已由第三人單獨占有使用,882、883、884地號土地則均係拍賣係拍賣應有部分且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60,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五、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六、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七、882、883地號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債務人所有28分之1及700分之25部分,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該公寓大廈之其他建物所有權人如無該基地持分或持分不足者,於其建物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持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外,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八、884地號土地係供745建號建物所在社區使用之基地,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九、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