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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在場,依外觀所見,建物有增建部分(即附表編號2暫編建號5312號建物)。而依地政機關測量成果圖顯示,建物前、後方及第三層均為增建,且有越界占用鄰地(占用面積及占用土地地號詳附表編號2備考欄)。又現場履勘測量時,據共有人鄭汶煌稱附表所示建物現為共有人鄭佩柔居住使用。但經本院囑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訪查之結果,其回函稱經承辦員警聯繫前住戶,其稱建物現已無人居住。又據鄭汶煌稱,本件甲、乙標建物僅前方庭院未區隔,其餘部分並不相通。前述不動產現況仍請拍定人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82,000元。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五、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七、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占用地號及面積詳附表編號2備考欄),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八、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共有人「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部分共有人(鄭汶城之繼承人部分)「未繳清鄭汶城之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