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情形
點交否:點交
本件依現狀拍賣,拍定後依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115年3月10日查封筆錄紀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自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使用上無漏水情事,另有平面車位於地下三層,車位編號為42。
二、查封時屋內有家具、大型電器、神明桌、神像、牌位等動產,本次拍賣範圍不包含屋內動產,因該等動產仍屬債務人所有,拍定後倘債務人未搬遷,該等動產尚需於現場進行遺留物之後續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管理費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
六、本件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