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50,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土地1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土地2為第二種住宅區、土地3為第一種商業區。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屋內堆滿各式雜物,由債權人陳報之現場照片顯示雜物任意堆置,僅留狹窄空間供通行,據債權人提出房屋現況陳報狀,建物為債務人即信託委任人使用,拍定後點交。
七、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