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情形
點交否: 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登記為第三人初能有限公司營業地,據在場人潘 oo 稱查封房屋係初能公司承租,惟迄未提供不動產租賃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 不動產現況如下,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依本分署 114 年 11 月 5 日查封筆錄記載,移送機關代理人引導前往現場查封,義務人助理潘 勳先生協助開啟大門並會同執行,查封房屋目前作為水療按摩使用,登記初能有限公司營業地,據在場潘先生表示,查封房屋與初能有租賃關係,契約書另日再提供。另房屋共有部分(地下 1 層)有 7 個機械車位,有無分管契約不知,原則上住戶先到先停。但目前作為儲藏空間使用。查封房屋目視無增建,無懸掛建物門牌。
二、 另依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 115 年 3 月 31 日函文意旨略以,依查訪紀錄表所載,據查訪對象表示:宜蘭縣大忠路 40 巷 17 號有住人,不知道所住何人,平時沒有住人,有人會來看一下。
三、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