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執行標的1072地號上有樹木、雜草。1073地號為139建號之座落基地,亦有兩只大型白鐵水桶、兩個大型狗籠且另有一有獨立出入口且有經濟價值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187建號座落且部分以貨櫃屋為結構,該建物因供存放雜物與閒置家具常助主建物使用,而同為本件拍賣效力所及。186建號為139建號所附之增建,亦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而139建號一樓為客廳、廚房、房間;二樓為客廳與房間、三樓則為佛堂。本件不動產雖曾經債務人出租予王姓第三人,租賃期間為111年12月1日至119年11月30日,該租約並經公證在案,惟該不動產已先由並繼續占有使用中,上開王姓第三人尚未占有使用該不動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暫編186、18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三、本件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文件。
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並應就該地上建物一併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6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34,000元。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