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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前案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執行時,經入內檢視,5332建號建物隔了8間房,在場鄰居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且似有出租予他人。又債權人陽信銀行於115年3月16日具狀陳報,據債務人表示,其將5332建號建物分隔數房間分別出租予不同人,其中一部分出租予第三人吳○龍,租期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並提出租約為憑。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5年1月23日函覆,113年2月1日曾受理本件拍賣標的址之火警案件,現場為分租套房,於2號房臥室西南側起火,因消防局人員立即出水撲滅,火勢未延燒,亦無人員傷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7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15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