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6376建號(含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2年9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李聖才在場稱係其及家屬自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公告應買。
二、聲明應買價額新台幣:63,0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2,6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3個月期間,自114年11月20日至115年2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