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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執行標的建物71建號屋內凌亂、天花板塌陷、牆壁油漆剝落、地面有破碎玻璃並堆放家具,客廳內有桌椅大型花盆並堆放許多雜物,大門是用木板鐵絲綁住,該房屋久無人居住使用。上開建物後方尚有一獨立出入口之二層樓建物座落於本件土地,該建物所有權人與座落權源皆不明。本件除該獨立出入口之二層樓建物與其座落土地範圍外,其餘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上開執行標的建物後方具獨立出入口之二層樓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
三、本件暫編15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四、投標人應自行評估注意本件可能因拍定而生民法第838條之1法定地上權或第425-1推定租賃關係之相關問題。
五、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六、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