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標的於115年3月3日查封時,建物會同鎖匠及員警開門進入,係由第三人外勞(不會說中文)占有,其占有之權源不明。債權人代理人稱,係爭建物現由債務人出租予外籍勞工做為宿舍使用,並無租約。1樓與2-5樓無互通,為單獨空間,2-5樓需獨立經由1樓後方樓梯進入。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1709地號土地為688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並有門牌號碼蘇澳鎮漁港路124號房屋坐落。經到場協助員警訪查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土地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而建物出租中,於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之情形不明,及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亦不明,鑑於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
六、本標暫編1845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七、本標暫編1845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1554、1709-1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八、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商業區。
九、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9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