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5年3月2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包含汽車車位二個(地下二樓編號50及地下三樓編號27)及位於地下二樓之機車位二個,現場情形地面磁磚有部分隆起破損狀況,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115桃市都開字第13668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桃園市都市計劃(民國61年1月12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0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高度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