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3年5月10日查封筆錄,本標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之兄長承租居住使用,依現場所提出租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0日,每月租金6,000元,押租金為1個月租金6,000元,並一次繳12個月租金,管理費每月1,549元、電費、水費、瓦斯費、網路費均由承租人負擔,並無停車位,依現場調查情形在場人即承租人稱客廳天花板無漏水,惟有些潮濕,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另依桃園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劃(部分桃園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