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4月15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債務人表示年事已高,其同住女兒精神狀態不佳。屋況部分,後陽台有漏水、前陽台則有鋼筋裸露,客廳亦有漏水。
二、當地里長於上開期日到場表示,屋內有人往生,應是債務人的孫子。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建物據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八德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本件債務人年事已高,且同住家人精神狀態不好,本件拍定人須先協助安置債務人三個月之租金。債務人家人部分則應協助衛生局安排救護車及機構。上開費用均由拍定人先支付後,本院始安排點交程序。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評估上請,不能據此主張撤銷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