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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415地號土地除鐵皮外牆占用部分外按現況點交,其餘不動產均因有第三人占用,故不點交。
(二)114年4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15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3段83巷3號建物前之三角形水泥地,部分有同段85-3號鐵皮外牆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14年3月3日、同年4月23日、115年月19日現場查封及114年7月16日執行調查時,第三人陳○松在場稱1286、132建號建物為債務人方素卿同意借予其及配偶居住使用,5號1樓供居住,與3號1樓內部相通;3號1樓、2樓及5號2樓則堆放物品,3號2樓及5號2樓打通並隔為數房間,僅有一內梯通往3號1樓,無其他獨立出入口。第三人柯○桔、鄭○蘭在場稱578建號建物原為其所有並居住其中,因遭債務人方素卿詐欺而過戶,有一內梯通往2樓。另第三人蕭○山在場稱1575建號建物現為其占用中,占有權源不明。據第三人陳○松、柯○桔稱1286、132、578建號建物有嚴重漏水,有多處大面積壁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1576、1575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1576建號建物為1286、132、578建號之1樓部分及2樓增建,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3月25日、同年8月11日函覆,1575建號建物係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1576建號建物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無法辨別違建完成時間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上開建物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五)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8月11日函覆,415、417地號土地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9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0,99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六、債權人上海銀行115年4月22日提出國樸建設有限公司之土地興建計畫書,並主張本件拍賣之5筆土地已核准危老初評及危老重建計畫。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