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37、暫編368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55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8月8日現場查封時,未入內查看,據鄰居及債務人之公公張先生稱為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114年10月16日現場測量時,部分增建即暫編3682建號建物為內部廚房及部分陽臺,屋內目視無漏水。頂樓增建部分即暫編3682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內部亦與37建號建物以樓梯相通。據在場人張先生稱,頂樓增建部分為其祖父所建,目前37建號建物及暫編3682建號建物為其與父親二人占有使用,為祖父留給張家後代子孫使用。為貸款利率考量始將建物轉讓予債務人,但債務人未居住於址。頂樓增建部分目前堆滿雜物及垃圾,且內部天花板有漏水情形,部分天花板已破裂裸露。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22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7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