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一、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建物經本分署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核能安全委員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無火災、輻射、非自然死亡紀錄。惟義務人表示拍賣建物係海砂屋、有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分署於 114 年 8 月 12 日會同地政機關現場執行,拍賣建物之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又建物係義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建物基地所有人如提出租地建屋證明文件,得主張優先承買。
四、拍賣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建,或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權益,有遭拆除風險;且拍定人無法持本分署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