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112年7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具社區經理表示該址應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本件執行標的屋內陽台有2個組合小倉庫,屋內空間物品多凌亂。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肆佰柒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玖拾伍萬元。
四、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B3─63號及B1─1138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債務人名下並無獨立停車位,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101年1月20日)第五種住宅區(供合宜住宅使用)本計畫依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採「先行區段徵收」及產業專用區、合宜住宅土地標售等方式辦理。第五種住宅區(供合宜住宅使用)指定集中興建合宜住宅使用,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不作為抵價地分配‧‧‧詳情參閱該都市計畫書。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