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1521建號據債務人之配偶稱,格局為四房二廳(1客廳、1餐廳),二套半衛浴,目前由債務人自住,另有位於地下二層A2區編號111號之停車位。然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或實際編號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13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店區達觀路10號建物西方約60公尺之雜木林,無道路可抵達,土地使用分區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29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46107671號函覆,本件附表所列土地及建物併付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故該筆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於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5月27日止並無火災受創之情事。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六、另因本件係債務人自住,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