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三、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陳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與其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屋齡約43年,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報案或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建物於拍定後點交。
四、建物公設持分部分,如謄本上未能明確載明由債務人分管使用,均不點交。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