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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1326建號建物於查封時經債權導往現場,在場之債務人之子陳稱現係由債務人 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惟債務人於108年5月20日具狀陳稱建物中最內側之套房於查封前之107 年3月1日即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至109年2月29日止,每月租金4800元,該租賃關係經抵押權 人聲請除去,並經本院108年6月25日核發除去租賃權命令在案,是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聲 明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另債務人並稱於B3層有編號253之車位,惟與 1326建號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記載之「含停車位編號214號」不符,請應買人注意,應自行 查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