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3898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現場為毛胚屋,經檢視無增建。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3898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停車位編號B3-038之停車位,由債權人即共有人陳富子使用。建物及停車位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661地號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為3898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所載,本件建物編號2停車位部分價金由其中一共有人全部分配,故請投標人就建物編號1「房屋部分價金(不含停車位)」及建物編號2「停車位部分價金(不含房屋)」分別出價,請應買人注意(仍為合併拍賣,拍定後依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內容併同移轉)。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5,450,0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43,090,000元。
五、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