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公園段149地號土地現況為本件社區大樓坐落基地,另有部分水泥空地,部分然人行道;大樓管理員稱:本件建物無配置之固定車位,僅得隨到隨停,目前尚有積欠管理費;另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自住,無出租,曾發生跳樓自殺事件,原債務人於陽台跳樓自殺。經地政人員勘測後稱,本件建物無增建。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五、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六、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答:曾發生跳樓自殺事件。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八、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5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