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27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債務人於114年12月2日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為其及家人共同居住,有海砂屋情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4年12月23日函覆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14年12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90346號函稱:「臺北市內湖區安泰街53巷1至11號地下室為本處列管黃單之403地震受損建築物,...另查該址非本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債務人於115年1月26日具狀陳報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與「擬訂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五小段234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是否屬實,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2 宗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750,000 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750,000 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6 日第 1 次拍賣。(下午 2 時 30 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