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24地號土地係47建號建物前之空地。188建號建物為47建號建物之增建,47建號建物之二樓、建物旁之二層鐵皮建物及屋頂延伸出之採光罩均為增建,債權人陳報188建號後方有門與47建號相通,另有單獨出入口,188建號及47建號建物,均為債務人黃條興占有使用中。188建號及47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121、124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皆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三、本件拍賣之建號188號建物為建號47號建物之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據地政事務所之測量成果圖所示,188建號建物之3.3平方公尺占用122號土地、41.1平方公尺占用124號土地。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若無合法占用鄰地之法律權源,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五、本件12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本標別之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