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6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到場執行,債務人李浩睿返家稱房屋(含增建部分)出租與第三人勵○○,租期自112年11月25日至113年10月25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5000元,租期屆滿後未訂立書面契約,以口頭續租迄今。另系封房屋增建為房屋後側之廁所及二樓全部。建物坐落土地位於中正公園細部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執行期日現場債務人李浩睿及114年9月15日出具之估價報告稱並無上開情事,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44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本件標的現由第三人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000元。
四、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80萬元,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