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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362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3623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5年8月4日函覆,經詢問社區總經理,稱3623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居住,編號95號停車位有第三人之車輛停放,社區無相關登記資料,又該社區之67號22樓及地下四樓曾有火災情形。經查,上開第三人為債務人配偶。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1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3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