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114‧3‧10查封時,有租客黃嘉雯(債務人前妻)在場,稱房屋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現場4、5樓皆有出租,係分隔成套房出租,嗣114‧5‧14再次履勘,有租客及黃小姐在場,4樓為5間套房,5樓為頂樓增建,改建為7間套房,黃小姐稱目前有6名租客,4、5樓為同一出入口及同一電源。嗣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係在設定抵押權前債務人已出租第三人,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柒拾貳萬元。
四、本件161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本件拍賣標的物增建部分,可能有占用鄰地之情形,因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法院不代為處理,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可能被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請應買人注意。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五、經法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105‧4‧15、109‧3‧11、110‧7‧21、110‧11‧10、112‧9‧27均有受理不明原因死亡案;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3‧17之案件,於108‧12‧3曾受理炊事不慎,無燃燒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八、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