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 114.12.5 履勘時,債務人女兒在場,目前是債務人一家人使用,無影響交易情事,無增建,無車位,拍賣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2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70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40,000 元。
四、經法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 107.1.1 至 114.7.21,無受理火災案件。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裝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