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27日現場履勘、測量時,第三人汪○哲在場稱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承租人為莊○元,出租人為債務人陳忠桓,並有租約影本為證,租賃期間自111年4月1日至119年3月30日,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40899建號未登記建物,有獨立出入口。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局於114年6月25日函覆稱:40899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5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12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