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35建號、36建號、37建號、38建號、924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曾郁仁、債務人曾懷玉代理人黃豐緒律師在場,稱本件建物1至4樓原係被繼承人曾吳美佐自行使用、居住,1樓係曾吳美佐開設之「中日交通標誌有限公司」辦公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924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3月25日函覆稱:924建號建物「4樓頂」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4樓頂後」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1至4樓」經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釋,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9,7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96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