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4月1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162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建物(門牌:公館鄉福星村12鄰145號)、部分草梅園。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自住,無出租。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162地號土地上部分有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本件885建號),目前有人居住使用,頂樓牆面有滲漏水痕跡。部分土地做為農地使用(現勘當天土地上有種植草莓),部分做通行巷道使用。
三、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四、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拍定後現況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0元。
四、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五、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八、本件建物係農舍,其建物所有權應與其坐落基地一併移轉於同一人,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並應將(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附於投標書,始得應買或承受。
九、本件暫編第885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十一、本件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