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0952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4年2月19日現場勘查時,第三人即承租人陳○富在場表示係向債務人承租房屋,租期自113年10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租金已全部繳畢,廁所天花板有輕微漏水。因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建物拍定後點交。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63,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3,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第一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