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65建號、2322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11月18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發現建物無人居住,據鄰居稱債務人於屋內輕生後近20年皆無人居住使用。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114年3月11日函復債務人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7月26日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本件房屋即債務人死亡地點,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2322建物係未登記建物,為夾層增建,與主建物(165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4年2月17日函覆稱:2322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期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0元。
四、無抵押權登記。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第一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