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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因債務人弟弟在場而由其開門帶領進入屋內,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屋內無傢俱及生活用品,僅一樓大廳有長條桌椅數張,椅背印有「柯林社區」字樣,並貼有財產標籤,另據債務人弟弟稱建物出租中。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當場並詢問債務人弟弟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不明,經員警詢問附近鄰居,鄰人亦稱不明。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無法查明,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部分,據地政人員稱,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為農田,現無種植作物。嗣經債權人於113年12月2日陳報建物之租約,其租期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8年4月25日止。本件不動產出租中,租約尚未到期,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文件。
六、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八、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00元。